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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雄低保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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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雄低保标准

低保标准

城市低保标准

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40元

农村低保标准

1、一类保障对象。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,每人每月救助134元。

2、二类保障对象。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,每人每月救助114元。

3、三类保障对象。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,每人每月救助94元。

4、四类保障对象。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,每人每月救助74元。

分类保障

城市分类保障

每户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只能办理一本城市低保领取证。
低保对象的户口在本市辖区迁移时,由乡(镇)人民政府或民政办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变更手续,跨市(县)辖区迁移时,由市(县)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,到迁入地从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。
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审核,每次审核时低保对象应当重新递交申请。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,及时办理延续、增减或停发城市低保待遇手续。无生活来源、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、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半年审核一次,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。
市民政局建立低保对象档案,妥善保管有关资料。市和乡(镇)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信息网络中心,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立服务终端,逐步实现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化。

农村分类保障

市民政局建立保障资金审批、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,保障资金专款专用,不被挤占、挪用、截留和拖欠。审计部门、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。
市民政局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,专款专用,封闭运行。上级财政补助、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,都应存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。
市民政局按照乡镇上报农村低保人员情况,按月(季)提出用款计划,报财政部门审核后,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拨到低保专户,按月(季)以货币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实行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。
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金发放工作,实行一户一证,持证救助,农村低保存折由乡镇民政办直发到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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